宁城县人民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
线索举报奖励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发动鼓励人民群众踊跃举报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以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涉黑涉恶犯罪线索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线索、恶势力犯罪集团线索、涉恶类犯罪团伙线索、黑恶犯罪团伙案件在逃人员线索以及“保护伞”线索的,对线索举报人、提供人予以奖励。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有组织的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组织活动;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的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恶势力犯罪集团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关于犯罪集团(三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的法定条件,主要是实施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组织、强迫妇女卖淫以及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等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违法犯罪活动的犯罪组织。
(三)涉恶类犯罪团伙是指3人以上共同实施故意伤害、强迫交易、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等犯罪的犯罪团伙。
(四)常见各类涉恶犯罪是指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
第三条 奖励对象为直接向宁城县人民法院扫黑办举报黑恶势力犯罪及“保护伞”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国家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知悉,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举报,犯罪嫌疑人或羁押服刑人员检举揭发的均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第四条 举报人可通过当面举报、信函、电话、网络平台或其他途径进行举报。实名举报的应提供举报人姓名、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等情况。匿名举报的,在案件侦破后能够联系到举报人,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实名举报的应提供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匿名举报时,举报人可使用任意6位数的密码作为本人代码,相关部门以该密码确定举报人并兑现奖金。
第五条 对举报线索实行首报奖励机制。对多人举报同一线索的,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奖金举报人协商分配;同一举报人在多地多部门举报同一犯罪线索的,不重复奖励;对于补充举报新线索的,视具体情况予以奖励;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
第六条 举报人根据侦查机关发布的公告或通缉令提供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的,按照公告或通缉令规定的奖金数额予以奖励,不再按本办法重复奖励。
第七条 举报线索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材料。(二)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据此侦破涉黑涉恶犯罪案件、“保护伞”案件或抓获在逃犯罪嫌疑人。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人员、服刑人员检举揭发的;
(二)侦查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事先掌握的;
(三)国家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知悉的;
(四)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举报的;
(五)其他不属于奖励范围的情形。
第九条 举报方式和途径:
(一)拨打宁城县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开的举报电话0476-4272669、0476-4272692;
(二)来信举报(邮寄地址:宁城县哈河大街宁城县人民法院扫黑办903办公室,邮编024200);
(三)通过举报邮箱:ncfyyjs@sina.com举报;
(四)通过宁城县人民法院门口外设立三处实体举报箱举报;
(五)到宁城县人民法院扫黑办当面举报。
第十条 举报人举报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应当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一)侦查机关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查证属实的,奖励人民币3000元;
(二)侦查机关以恶势力犯罪集团查证属实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
(三)侦查机关以涉恶类犯罪团伙具体罪名查证属实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
(四) 侦察机关一句线索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或主犯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骨干成员的奖励人民币500元;抓获其他一般成员的,奖励人民币300元。
(五)根据群众举报线索,侦察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根据线索打掉黑恶势力“保护伞”的,视情况奖励人民币500元至5000元。
第十一条 举报人提供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符合奖励条件的,最终被法院认定为黑恶势力犯罪或“保护伞”的,宁城县人民法院在3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匿名举报或无法通知的,应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告。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领取奖金通知后30日内,匿名举报人应当在媒体发布领取奖金公告后60日内,至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愿放弃。
第十二条 奖金领取方式:
(一)举报人到指定地点当面领取奖金的,举报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简述线索内容;
(二)举报人委托他人领取奖金的,领取人须提供举报人授权委托书、本人及举报人有效身份证件,并简述线索内容;
(三)匿名举报人本人或委托他人领取奖金的,还需提供举报时的密码。
第十三条 线索核查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线索登记、线索核查、奖励审批、奖金领取等制度体系,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 线索核查部门应当对举报奖励进行严格审核,对把关不严或弄虚作假冒领、多领奖金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线索受理部门、核查部门对举报内容、举报人信息要进行严格保密,切实保障举报人安全。对违反工作纪律或保密规定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对恶意举报或借举报之名诬告陷害他人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宁城县人民法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